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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3004277517W/2024-06159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8-08 发布日期: 2024-08-08
发文机关: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9-01-31 有效
关键词: “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 统一登记号: LZDR-2024-0020001
标题: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与土地审批程序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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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与土地审批

程序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莱政办发〔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填海项目成陆后由海域使用审批到土地审批的程序衔接,明确填海成陆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与土地审批程序衔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需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应依法向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海域审批权限逐级转报。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后,向海域使用权批准层级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海域使用权批准层级的海洋主管部门下达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海域使用权证》和海域使用权批准层级的海洋主管部门下达的《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向莱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换发其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其他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其土地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等相关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前应当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土地整理成本测算及土地收购补偿。土地供应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填海成本(包括海域使用金等费用)测算明细,测算过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参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测算结果并由财政局复核,审核通过的成本作为土地整理成本,计入土地出让价款或作为划拨土地费用。土地整理成本加上政府纯收益(土地评估价格的20%)与土地评估出让价格相比较,取价格高的作为出让底价。海域使用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不一致或属于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土地供应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土地收购,依据土地整理成本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收购补偿协议,项目建设单位缴纳划拨土地价款或土地出让价款后,由市财政局将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给海域使用权人。

四、用地审批程序

(一)成陆后属于划拨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条件等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划拨供地的审批程序办理。

1.海域使用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致的,土地整理成本直接作为划拨土地价款。

2.海域使用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不一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划拨土地价款后,市财政局将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给海域使用权人。

(二)成陆后属于协议出让用地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条件等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协议出让供地的审批程序办理。

1.海域使用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致的,土地出让价款扣减土地整理成本,余额即为项目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如果土地整理成本无法核算,项目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按土地评估地价的40%缴纳。

2.海域使用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不一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由市财政局将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给海域使用权人。

(三)成陆后属于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地范围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招拍挂供地的审批程序办理。按规划用途评估进行招拍挂出让,土地竞得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由市财政局将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给海域使用权人。

本通知自2024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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