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州市耕地开垦费收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莱政办字〔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莱州市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州市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耕地开垦费收缴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建设边界内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补充。
(二)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战略性矿产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先行落实补充耕地指标或缴纳耕地开垦费。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四)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
自本办法实施后,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调整至每亩7万元。
三、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方式
耕地开垦费按照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占用耕地的数量、征收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
本办法由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1日。待烟台市有最新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烟台市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