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雪茄烟零售点布局,促进雪茄烟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及《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鲁烟专〔2026〕1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烟台市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莱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服务社会、适度竞争、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申请许可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可同时销售消费类烟丝。
第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单独发证,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的参照物。
第六条 雪茄烟零售许可审批发放遵循“受理时间先后”和“一址一证”的原则。
“一址一证”指申请地址、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门牌地址或商业综合体区域内统一规划的商铺门牌地址、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或备案地址需“三址一致”,且只能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七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有效期内不再核准发放雪茄烟零售许可。
第八条 雪茄烟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
(一)陈列展示条件:需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
(二)储存设施条件:需有符合恒定保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
(三)品鉴场所条件:经营场所内需有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以及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政府相关部门公布、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在待拆迁区域范围的;
(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关注、购买、吸食卷烟、雪茄烟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内部、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托幼机构、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内部;
(八)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九)未形成相应经营业态、无法核查是否与住所相独立、无法确定是否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应经营雪茄烟、不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的经营场所。例如:尚未完工交付或尚未完成装修的建筑物、经营场所等。
(十)主营业务为专业性较强且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通讯器材、蛋糕烘焙、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照相、机耕农具、母婴用品、文具玩具、婚丧祭祀等,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十一)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围间距的测量方法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需要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年*月*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莱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莱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雪茄烟零售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