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调查你单位涉嫌拖欠工资一案,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莱人社监询通[2026]4113号)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莱人社监令〔2026〕404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莱人社监询通[2026]4113号)要求你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到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仲裁科依法接受询问。
拒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