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满足烟草市场发展和卷烟消费需求,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区(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模板)>、<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编制操作手册>等文件的通知》(鲁烟专〔2023〕 17号)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鲁烟专〔2026〕1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莱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莱州市辖区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适用本规定;许可范围仅为“电子烟本店零售”或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经营企业在莱州市辖区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莱州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按照行政区划,以街道、乡镇为界限,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确定基本市场单元(包括镇域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并对外公示,作为实施行政许可和轮候排序的依据。根据烟台市莱州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测算确定各基本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间距标准。各基本市场单元名称及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详见附件1《烟台市莱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市场单元规划表》;测量规则详见附件2《烟台市莱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第七条 各基本市场单元综合运用数量调控、间距限制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数量调控是指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基本市场单元规划数量范围内审批零售点,基本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实行“退一进一”原则。
间距限制是指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行人可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测量结果为准。
第八条 建立市场单元动态调整措施,莱州市烟草专卖局结合人口流动、商业发展以及消费趋势的变化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对市场单元规划数量进行优化调配,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烟台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按照辖区基本市场单元持证数量及轮候排序数量与基本市场单元容量的关系,将辖区基本市场单元划分为冻结区、平衡区和发展区,分类实施相应划分标准和实施策略。
第十条 主营业务为专业性较强且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通讯器材、蛋糕烘焙、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照相、机耕农具、母婴用品、文具玩具、婚丧祭祀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主营业务的核准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内实际经营现状为标准,多种经营模式的以经营面积最大的业态为主营业务。
第十一条 辖区内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持证户总数不得超过辖区内规划总数量的1%。
第十二条 对优抚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以下政策:
(一)优抚对象范围: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优抚政策)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一般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优抚的对象。
上述优抚对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基本市场单元容量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受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但间距不得低于间距标准的60%。
(二)优抚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一户一证”);
3.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遗属关系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遗属中只有一人可享用优抚政策,按照申请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
4.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即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
以上述情形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针对特殊情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行下列规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基本市场单元容量限制,但应符合间距标准要求:
1.持证人因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或因政府统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如拆迁、旧城改造)等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继续经营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经营地址在原基本市场单元变更的规划数量不变,经营地址变更到其他基本市场单元的,变更后的基本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增加1个,变更前的基本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减少1个;
2.营业面积达300平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和烟草专卖店;
3.为了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在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规划,统一运营管理的消费新场景(如特色商业街区、夜市等),具备经营烟草制品条件且尚未设置零售点的;
4.高速公路服务区便利店、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加油站内部便利店等。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基本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1.原持证人为个体工商户且为个人经营性质,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若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法律关系证明),在原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2. 高铁站站内、站前区域、长途客运站内部、机场、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部队驻扎营区及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单位的综合服务区,单层每区域现有零售点尚不足3个的;
3.政府部门明文给予政策扶持或者商务主管部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莱州市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情形。
上述情形所设零售点不作为基本市场单元规划数量,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新办核查的距离参照物。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以及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政府相关部门公布、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在待拆迁区域范围的;
(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内部、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托幼机构、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内部;
(八)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九)未形成相应经营业态、无法核查是否与住所相独立、无法确定是否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应经营卷烟、不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的经营场所。例如:尚未完工交付或尚未完成装修的建筑物、经营场所等。
(十)封闭建筑需通过楼宇单元门或入户门进入的非开放式经营场所,封闭区域须通过门岗门卫进入的非开放式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位于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宾馆酒店等首层沿街以外的(购物中心、综合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不具备基本人群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或非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商品展示柜等基本经营设施条件的,面向消费者开放、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专门进出、独立空间,经营主体对经营场所整体内部空间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购物中心、综合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商铺集中管理情形除外)。
其中,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自搭建房屋、违章建筑、危房、车库,集装箱式建筑或人民政府规划已标示的待拆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
经营场所与他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应在空间上有明确分离或隔断,在物理特性上有明确区域界限,具有清晰明确的店面形象标识。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存储的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卧室、客厅、厨房、餐厅等)从空间上无法完全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间隔且无明确区域界线。
(三)“营业面积”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测量面积,不包含非产品展示的办公区、仓库以及辅助公共服务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以上均以教育部门登记、备案或核准的为准。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是指供学生可进出通道口,不含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五)“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行人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最短距离。具体详见附件2《莱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六)“商业综合体”是指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多种功能的商场、购物中心。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须在实地核查时对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情况进行必要核验,包含但不限于核实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无法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取,申请人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无法证明场所合法使用情况的视同无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得低于”“不超过”“范围内”包含本数,“以下”“不足”“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莱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莱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莱烟专〔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台市莱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市场单元规划表.docx
附件2:烟台市莱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