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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乐福年食品有限公司)

日期:2026-09-02 浏览量: 来源: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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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调查你单位涉嫌拖欠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未依法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因法律文书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莱人社监罚决〔2026〕02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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