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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东乐福年食品有限公司)

日期:2026-07-16 浏览量: 来源: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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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调查你单位涉嫌拖欠工资一案,你单位未依法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因法律文书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莱人社监罚告[2026]034号), 拟对你单位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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