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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莱州桦庭美居装饰有限公司)

日期:2026-11-03 浏览量: 来源: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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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机关2026年5月11日已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莱人社监罚决〔2026〕003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12000元(壹万贰千元整)到代收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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