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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3MB2643552G/2023-03014 成文日期: 2023-06-12
发布机构: 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负责人解读】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张勇解读《莱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12 信息来源: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6月12日,莱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莱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莱政发〔2023〕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意义作用有哪些?今天,记者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专访了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张勇同志。

记者:张局长,您好,近期印发的《办法》得到了很多市民的广泛关注,请问《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张勇答: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张勇答:《办法》共17条,总体来讲,可以分为四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是第1条—第3条,说明了《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和串通投标的概念。第二大部分是第4条—第6条,也是整个《办法》的关键部分,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这三类招标投标主体的串通投标行为作出详细界定。第三大部分是第7条—第11条,主要是针对不同群体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四大部分是第12条—第17条,主要是针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以及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以此来杜绝和防范串通投标问题的发生。

记者:《办法》的意义作用有哪些?

张勇答:一是《办法》规定了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三类不同主体44种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或视同标准。二是《办法》首次明确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全流程电子化形势下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编制、同一台设备打印等情形视同有串通投标行为,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三是《办法》明确要求将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加入招标文件中,对串通投标的认定既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也有协议管理依据,避免在后期串通投标的处理中陷入被动。《办法》的出台将有效震慑和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发生,进一步优化莱州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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