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文件数据库_莱州市 > 规范性文件_莱州市
索引号: 11370683004277517W/2023-047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编码: 3706830028 文件所属单位: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莱政办发〔2023〕15号 成文日期: 2023-08-15
关键词: “市管企业”“重大事项” 有效性: 2025-09-15 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8-15 统一登记号: LZDR-2023-0020004
标题: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市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市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字号: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市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莱政办发〔2023〕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莱州市市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州市市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含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企业单独或共同对外出资,持有国有股权比例超过50%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企业改革、发展及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并需要依法依规向市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申报核准、备案和报告的事项。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核准事项分为市政府核准事项和国资监管部门核准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  市政府核准事项:

(一)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企业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上市、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国有产权发生重大变动的事项;

(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方式进行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包括重点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等;

(四)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非国有企业提供借款;

(五)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及年度中融资计划变更,单笔3亿元(含)以上的重大融资,综合成本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00%的融资,发行股票或债券等;

(六)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处置(包括置换、转让、出租、核销、报废、托管、承包等)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等);

(七)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出资人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致使出资人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八)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保险等高风险业务;

(九)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及中长期激励方案;

(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国资监管部门核准事项:

(一)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所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所属企业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上市、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国有产权发生重大变动的事项;

(四)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单项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投资;

(五)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

(六)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国有企业提供借款;

(七)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单笔5000万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融资;

(八)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单笔5万元(含)以上对外捐赠;

(九)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处置(包括置换、转让、出租、核销、报废、托管、承包等)单项价值(原值)或单笔(批)15万元(含)以上、单项价值或单笔(批)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等);

(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转让部分国有产权(股权)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在增资扩股中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

(十一)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购置、租赁机动车辆;

(十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及说明、财务预算调整报告,企业内部重大工资分配改革方案,年度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的核减,企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十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职工(含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总额预算、福利待遇;

(十四)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新招录员工;

(十五)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以及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结果;

(十六)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七)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十八)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境外投资;

(十九)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预算;

(二十)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企业计提减值准备、折旧方法等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四)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五)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职数设置、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六)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国有股的董事和监事变动;

(七)其他应备案事项。

第七条  报告事项:

(一)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事件;

(四)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资产意外损毁;

(五)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因违规违纪被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处理、处分;

(六)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民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或诉讼案件;

(七)按规定应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审批规程

第八条  审批流程

(一)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按职责权限形成决议,以正式文件上报国资监管部门。所属企业重大事项需先报企业审批,由企业上报国资监管部门。核准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和报告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二)国资监管部门在接到企业正式文件后,应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属于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国资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接到国资监管部门审核上报意见后研究决定;

属于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国资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出具批复文件;

属于备案的事项,由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企业应完善年度经营预算机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需报批,履行程序即可;超出年度经营预算范围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进行报批。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核准事项,企业应当在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资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市政府核准的事项,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备案事项,企业应当在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国资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国资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答复,但延期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条  对应报市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在接到核准或备案通知前,企业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和备案事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正式文件;

(二)党委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决议;

(三)相关的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等;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等;

(五)其他有关文件。

涉及企业承担落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公共服务、民生事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任务的,应出具市政府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需载明交办事项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措施、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纸质和电子版。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国资监管部门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企业补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决定、纠正错误、扣减年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申报审批、审核备案和报告。

(二)故意漏报、瞒报和虚报重大事项。

(三)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未按照国资监管部门回复意见依法、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国资监管部门每年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不得重新选派。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国资监管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对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执照年检和变更、产权变更等业务,应留存国资监管部门批文或证明,无批文或证明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规办理的,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5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