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上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统筹协调指导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合同聘用等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市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

(九)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组织推进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1.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抚恤政策落实。2.与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的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制定外国人来我市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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